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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以提起离婚为前提吗?
发表时间:2022-07-25
 
 

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以提起离婚为前提吗?


1、[典型案例]

张寒(男方)与阮宁(女方)结婚8年,两人育有一子。张寒脾气暴躁,结婚以来多次因家庭琐事殴打阮宁。2013年8月,张寒与阮宁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张寒抓住阮宁在狭窄的通道左右撞击,导致其脸颊部、左上肢、胸部多处软组织挫伤,阮宁报警后,经警察调解和好。


去年,阮宁被确诊患有癌症,身体极度虚弱,张寒非但没有照顾患病妻子,反而多次殴打阮宁,严重时施暴时间更是长达十几分钟,阮宁无奈只能再次选择报警,警方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阮宁损伤程度系轻微伤。


现在已是癌症晚期的阮宁身心都无法再承受张寒的施暴行为,这种折磨让她病情急速加重,给她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及威胁。但她又担心离婚后无法独自照顾年幼的孩子,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。


2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出离婚诉讼吗?


不是。《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首次明确“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”,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、审查和执行等都不需要依附于其他诉讼,能够快速、及时制止家庭暴力。


阮宁依照《反家庭暴力法》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即便未同时提起离婚诉讼,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并仔细审查证据,判断是否符合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。


3、哪些形式属于家庭暴力?



《反家庭暴力法》中对“家庭暴力”形式界定为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《规定》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,明确冻饿、经常性侮辱、诽谤、跟踪、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。


阮宁所遭受的家暴行为主要为殴打,在遭受严重殴打时应首先保护好自己,必要时及时报警求助,有受伤者应及时留存好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、伤情鉴定意见等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。


4、家暴受害人可以留存、收集哪些家暴证据?


《规定》第六条列举常见的十种证据形式,并明确了证据标准,包括当事人陈述、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、报警回执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等、被申请人曾出具的保证书或悔过书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、伤情鉴定意见、妇联等单位收到的求助记录等。


阮宁的陈述与其提交的报警回执、《治安调解协议书》、医院疾病证明及病历、《鉴定意见书》等证据彼此相互印证,可以认定张寒对阮宁实施了家庭暴力,阮宁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,法院予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。


5、施暴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会有什么后果?


根据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,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、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
《规定》进一步明确,符合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,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定罪处罚,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,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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